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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照/記者戴玉翔攝影)

▲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插手公司事務,現任董座遭停職。

在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方面,金管會請新光金控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批改大股東互念頭制的內部相幹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申報。

2、公司治理之鞭策,應由上而下成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罰人許澎不僅出席依吳君唆使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精良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幹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欠缺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治理之責,有礙金控團體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延續之狀態,有予以當即導正之需要性。

1、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團體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經管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實行辦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括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考核制度並確切履行,以遵守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營業之健全經營。

(二)經核新光金控有經營辦理不當之缺失,包括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雖然理子公司之法界說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融監視治理委員會本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通過對新光金違背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經管不妥之缺失,包括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界說務,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許澎有未善盡督導經管之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劃定,核處予以改正,並為終止該公司之董事職務3個月的地方分。

(一)新光金控、新光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分有限公司及其他該金控團體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司理及司理人等前後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有出席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君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會商金控集團營業經營及資源交叉應用相幹議題,且吳君有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營業之設法主意及建議。

金管會裁罰主要理由: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的董事及經理階級人員,如依大股東唆使或自動向非公司負責人之特定大股東申報業務及政策等,豈論是不是是以致使公司好處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的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導正。

新光金又遭重罰!針對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遭檢舉在客歲多次插足新光金營業一案,金管會今(10)日宣布重罰新光金董事長許澎,來由為「未善盡督導治理之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改正,並中斷許澎於該公司的董事職務3個月的地方分。

2、未善雖然理金控子公司之法界說務:該公司明知吳君有指導金控子公司召聚會會議議,計議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該公司善雖然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幹導正行為。

1、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吳君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之案關會議,新光金控及銀、保、證子公司之董總及司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接洽觸及營業經營相幹議題,聽取吳君於會議中提出之業務設法主意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道

(三)受處罰人許澎擔負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治理之責,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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